凉山特大毒品案两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2020-06-11 18:11:22
     

  6月10日,记者从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获悉,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凉山中院于10日11时许对罪犯刘和恩、余朝勇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刘和恩、余朝勇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派员依法临场监督。

  2015年9月,刘和恩与王帮洪(在逃)共谋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运输回四川贩卖,余朝勇受王帮洪邀约参加贩卖运输毒品。2015年10月,刘和恩、余朝勇等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刘和恩与毒品上家联系,将毒资转入毒品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毒品上家处收取20余块海洛因后返回四川。2016年1月,刘和恩、余朝勇等人在西昌市再次共谋贩卖运输毒品,余朝勇等人运输毒品行驶至云南省永德县勐板乡忙肺村尖山垭口乡公路上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所驾车辆后排座两背包内查获海洛因70块总计23505.6克。

  最高法复核认为,刘和恩、余朝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和恩、余朝勇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和恩提起犯意,联系上家并组织指挥多名同案被告人,主持分配毒赃,系罪责最重的主犯。余朝勇积极参与,邀约、安排同案犯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系作用仅次于刘和恩的主犯。二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据悉,罪犯刘和恩、余朝勇等人多次从云南边境跨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巨大,参与人员众多,是一起社会关注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该案二审由省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系我省首次由大法官、大检察官同时出庭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案件。该案的终审和对罪犯刘和恩、余朝勇执行死刑,充分彰显了全省司法机关共同发挥刑事司法职能,坚持铁腕禁毒,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服务保障凉山地区脱贫攻坚,坚决打赢禁毒脱贫攻坚战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