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野生动物制品 4人获刑

  
2020-06-10 09:58:26
     

  
  5日,由金牛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等4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在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9月,汪某(另案处理)到成都某中药材市场购买泡药酒的中药材,与一商铺店主杨某就猴骨、穿山甲片等动物制品达成买卖合意。随后,杨某在该药材市场以17.5元的价格从叶某处收购猴骨40克、以90元的价格从苏某处收购穿山甲片40克,以225元的价格一起出售给汪某。2018年10月,杨某再次以90元的价格从苏某处收购穿山甲片40克、以280元的价格从药材商铺店主张某处收购狮骨20克,以860元的价格一起出售给汪某。
  
  经鉴定,上述猴骨、穿山甲片、狮骨均来源于相应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危害生态系统平衡,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苏某、叶某1年6个月到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到3000元的罚金,责令4人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22440元。考虑到4名被告人均非专门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人员,且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生态修复赔偿金,法院对4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记者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