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阳法院:贩卖野生动物 8人获刑

  
2020-06-09 09:54:49
     

  本报讯(记者 杨元禄)5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8名涉案人作出一审判决:罗某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马某华等7人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庭查明:2017年,郑某平在贵州捡到野生猕猴一只,以250元出售给马某,马某将该猕猴以800元出售给罗某理。罗某理又将该猕猴运到泸州宠物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杨某转手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019年,袁某远在贵州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寄养在黄某家中,通过郑某平,马某以300元买走。马某驾车将该猕猴运到合江县,以800元出售给罗某。罗某在运输途中被抓获,马某华、马某在家中被抓,民警当场搜出马某华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经鉴定,2只猕猴活体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8人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共计6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