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院对一起3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1-06 14:59:27
     

2019年12月31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顺昌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顺昌纠集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吴志、宋朝钢、牛小明、蓝勇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顺昌为首,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等11名积极参加者,其余26名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妨害作证、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利益,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顺昌、李孝勇等38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顺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吴志、宋朝钢、牛小明、蓝勇等积极参加者,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19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当天,被告人家属、媒体代表及社会群众共计200余人旁听宣判。

白杰 赵青 李旭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