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保不符合《健康告知》遭拒赔

  
2019-11-14 16:37:25
     

法院: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赔

郭某通过支付宝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疾病险。后郭某患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以未在投保前按照《健康告知》中载明的条款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被拒。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被告向原告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事发

网上购买疾病险被拒赔

2018年4月5日,郭某通过支付宝APP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公司通过智能核保系统的《健康告知》问卷对原告的有关健康情况进行核保,《健康告知》载明: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所签发的保单将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郭某在《健康告知》问卷中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健康状况有任何异常。

同年12月5日,郭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今年3月20日,保险公司调查到,郭某2017年体检报告中载明“甲状腺双侧叶稍低回声结节等状况”,表示郭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健康情况如实告知义务,即日起解除与郭某的保险合同关系,并作拒赔处理。

随后,郭某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

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应由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引导,保险人应列出询问项目,引导投保人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告知的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投保人只需要尽到善意无过错,即使告知的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仅通过《健康告知》载明的条款进行询问引导,在投保过程中,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原告郭某无法知晓“甲状腺结节等状况”就是《健康告知》中被告所述的身体肿物、癌前病变。另一方面,原告在投保前并未对甲状腺的病情进行过确诊,并不知晓其甲状腺的癌变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法院认为,该案中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黄穗 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