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近日,泸州市印发《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负面清单,双向约束红头文件制定权限。
文件将52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列入正面清单,有权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322个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正、负面清单之内且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清单公布后因机构设置新增的但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泸州市通过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负面清单,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相关单位“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源头上遏制“奇葩”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泸州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何玉兰 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