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施行 机动车乱停最高罚200元

  
2019-03-08 12:58:07
     

    本报讯(肖海平 幸永辉 敬涛)1日,由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南充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办,隆重举行了《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启动仪式,南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险峰,南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作鸿等领导出席,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远火主持仪式。《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且拒绝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在保障公交优先的前提下,中型及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擅自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的罚款。

  仪式上,袁险峰表示,《条例》为解决南充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特别在电动车管理上“先行先试”,作出了很多创制性的规定,有效地填补了上位法“空白”,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将为建设“两宜”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