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兰楠 实习生 徐毓蔚 文/图
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我国正式恢复律师制度。在我省,有这样一群执业30年以上的律师,他们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就毅然投身律师行业,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
翻开历史的长卷,彼时的他们,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春风中走来,走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诞生的1986年,走过《律师法》颁布的1996年,走过把“依法治国”定位为会议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直走到今天。
他们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是中国法制史的亲历者,他们见证了我省律师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辉煌历程。日前,为褒扬他们的工作业绩,弘扬他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和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省律协决定对88名连续执业30年以上专职律师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常春藤”银质勋章。
在88名被表彰的执业30年专职律师中有这样一个人,在中国法律援助史上写下重重的一笔,因为“国字第一号”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他是办案律师,他叫董绪公。
长江渡轮上的一个决定
董绪公回忆说,上世纪90年代末期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年,进入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高峰期,大批农民背井离乡,涌入城市成为打工者,参与城市的建设。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四川万县(今重庆万州)一名20岁的普通农民工蔡不伦,背井离乡来到北京打工。
1997年1月1日,蔡不伦打工的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职工住宅楼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火灾,一只装醇酸稀料的桶遇火,发生爆炸燃烧,一旁的蔡不伦被烧成重伤陷入昏迷。用工单位将他送到医院,留下5000元钱后,便撒手不管。在北京举目无亲的蔡不伦在北京医治7天后,无钱继续治疗,只好选择提前出院。1月8日,重伤尚未脱离危险的他被担架抬着上了北京至武汉的37次特快列车。
这趟列车的乘务员张丽在巡查时发现了奄奄一息、神志不清的蔡不伦,迅速报告给列车长夏秋英。1
月9日上午11点,车一到武昌,武汉铁路中心医院派出医务人员和救护车通过武昌火车站开通的绿色通道,迅速将蔡不伦接回救治。
此后全国几十家新闻媒体纷纷报道了蔡不伦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此时,董绪公结束了公差,回重庆的江轮在夜色中正缓缓驶在壮美雄奇的夔门,董绪公在江轮上翻看着报纸打发时间。一则放在版面醒目位置的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他看到的正是蔡不伦事件的报道,在了解到蔡不伦的不幸遭遇后,董绪公毅然做出一个决定:去万县,为蔡不伦申请法律援助,伸张正义。
法律援助他自掏腰包
“我还记得蔡不伦家在山沟沟里,那时候我走了五十几公里山路才找到他家。”董绪公告诉记者,在时任重庆市五桥区区委书记吴宗明引领下,他来到蔡不伦在万县的老家。取得蔡不伦父母授权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委托书,是为蔡不伦打官司争取权益的第一步。
1997年2月24日,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正式签发对蔡不伦进行法律援助通知书。旋即,董绪公赴京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递交蔡不伦的申请书:“……对我的被烧伤,永胜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急需聘请律师向永胜公司依法索赔,但由于我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聘请律师的费用,因此,恳请国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我指派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
同月2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将成立以来的首例法律援助任务指派给董绪公。时任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手书第一号国家法律援助通知书,蔡不伦也成为接受国家法律援助第一人。取得法援通知书这一“尚方宝剑”之后,董绪公立刻开始了取证行动。“现在国家财政每年拨付大量资金进行法律援助,但在当时办理法律援助没什么经费,很多都要我自掏腰包,最后甚至都把自己女儿的压岁钱拿出来了。”董绪公说。
此后,董绪公三次去北京、河北,四次到四川、重庆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多次面对面协商,用工单位最终同意全额支付蔡不伦在务工期间被火烧伤后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补助等。至此,中国第一桩法律援助案成功告结。董绪公凭着律师特有的职业敏感,把自己、把四川写进了中国法律援助史。“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这样律师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董绪公说。
李拴明:律师要讲操守忠事实
在“常青藤”勋章授勋仪式现场,有一位律师代表88名受表彰者发言,他就是李拴明。“我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事实都永远胜于雄辩,是最有说服力的。”李拴明在发言中说道,而他也用行动去实践了这句话。
2009年,在一起轰动西安的特大合同诈骗案中,李拴明担任第一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两年多的时间里,他23次去到西安,查阅卷宗、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李拴明向记者介绍说:“这起案件发生在2008年1至3月期间,吴某、姚某经饶某、马某介绍,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后因为诸多原因,姚某、吴某以马某等人联合两家公司合伙诈骗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逮捕,后该案被移送检察院起诉。”
据介绍,李拴明在代理此案后,积极依法取证,面对厚厚的卷宗,一字一句仔细研读、来回推敲,从案件细节着手,从证据实质矛盾着手,梳理了本案涉及的9个法律关系,向法庭呈交24份共173页证据,7次申请法院延期审理,2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均被法院采纳。在两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罪与非罪,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李拴明的辩护意见,判决马某不构成犯罪,马某被无罪释放。“讲操守,展风采,尊重法律,忠于事实。这就是我做律师30多年来对自己的要求。”李拴明说。
罗光银:每个人的权益都要维护
罗光银是半路出家做的律师,结果这一做就做了30多年。罗光银原本是一名军人,1978年在部队军事演练中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1982年他从部队转业到了司法局。“那个时候刚接触法律,什么都不懂。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只有刻苦学习。”罗光银说。而这句刻苦并不是一句空话,1986年罗光银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各科全部合格,成绩是达川地区(现达州市)第五名。
此后,罗光银就开始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采访中他回忆起一个最令他记忆深刻的案件:“2001年3月,陕西镇巴县一煤矿矿长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与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王某关押于同一监舍。2001年11月30日凌晨,王某趁周某熟睡之机,用私藏的铁丝将其右眼刺伤,后经医院诊断周某为右眼球穿透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王某原本的案件判决下来后,就被执行了死刑,但周某受到的伤害自此就无人赔偿。此后,周某找到了罗光银做其代理律师,罗光银了解案情后认为看守所存在失职。2004年罗光银替周某向镇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巴县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周某照刑事赔偿程序请求赔偿。2004年6月4日罗光银又替周某向镇巴县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镇巴县公安局以其申请不在刑事赔偿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对于看守所的监管工作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司法行为,本案法院应否受理,公安局应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当地法院意见分歧很大。”罗光银说。为解决这个问题,罗光银几经周折,付出了很多努力。罗光银替周某再次向镇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被裁定不予受理后,该案上诉到汉中中院,汉中中院认为案件特殊,上报陕西省高院,省高院又报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2006)行他字第7号答复陕西高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省高院以(2006)陕行他字第1号答复汉中中院,汉中中院裁定,由镇巴县法院受理审判,经镇巴县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镇巴县公安局赔偿周某损失费22万余元。“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对于实施法律的公正是必不可少的。”罗光银在采访最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