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法院在成都率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2016-10-27 09:46:19
     

双流法院在成都率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律师可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本报讯(记者 王一多)日前,双流法院在全市率先发布《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律师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或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据悉,去年,成都中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今年双流法院率先在成都探索发布了该类举措的实施办法,将适用情形、适用阶段、调查范围等明确下来,并规定了调查令申请、签发和内容等多个方面。

《办法》中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时,明确了不同阶段申请调查证据的具体内容,例如在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

根据《办法》的规定,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有效执业证书,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或类型、证明对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记者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都会予以签发,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以及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或者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及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将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另外,《办法》对律师滥用调查令也明确了处罚措施。法院将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等六类情形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