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创新机制惩治涉林犯罪

  
2016-06-24 10:20:54
     

打击修复教育三不误

威远县创新机制惩治涉林犯罪

检察官和森林公安民警检查补植复绿情况

孙杰文/图

“在补种树苗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你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面对前来检查补植复绿情况的检察官和森林公安民警时,马云峰(化名)说。

原来一年前,马云峰与张远桥(化名)在负责采伐威远县连界镇林木时,超出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帮助另外的村民采伐自留山马尾松166株,共约41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二人经该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认为二人的情形符合《打击涉林犯罪与生态资源修复“两结合”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修复工作机制”)的规定,决定对二人适用该修复工作机制。

马云峰和张远桥自愿承诺各自补种790棵树苗。森林公安局遂对二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在审判时,检察机关提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最终马云峰二人均被判缓刑。

连界镇五堡墩村村委会主任段正华是这一事件的见证者。她说:“以前村民护林法治意识不强,马、张二人当时就是想多砍点树多卖点钱,忽略了去补办采伐证,结果触犯了刑法。适用修复工作机制后,既给了他们正常生活的机会,又使被砍掉的区域较好地恢复了自然生态,我觉得这个机制很好很接地气。”村民王元喜说:“看到他们两个因滥伐林木被处罚,还要出钱补种更多树苗,经济上算也很划不来,这样其他的村民都不敢也不愿滥砍滥伐了。”

涉林犯罪严峻创新修复工作机制

威远县幅员面积1289平方公里,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森林覆盖率在40%左右,远超内江其他几个区县。虽然对涉林案件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森林覆盖率高,涉林案件居高不下。该县近年来年均森林案件约占全市50%以上,其中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约占全市70%。

为了积极应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主动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补植复绿”的精神,推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4年9月,在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会同该县森林公安局,在打击涉林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资源修复工作试点。2015年5月1日,该县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联合会签了《打击涉林犯罪与生态资源修复“两结合”工作机制》。

在谈到修复工作机制带来的变化时,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林义文说:“该机制自2014年9月试行以来,老百姓森林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森林犯罪率显著降低。”该县森林公安局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期间,该县涉林犯罪案件为19件23人,而2014年9月试行修复工作机制以来,截至2016年5月,为3件5人,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上都大大降低。

试点推广效果好被最高检充分肯定

笔者查阅发现,该机制共36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三个“有利于”的适用总体要求。即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二是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具备修复义务履行能力、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适用;同时明确了11种不能适用的特殊情形。三是规定了程序的启动、实施、终结等具体操作程序。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各依照职责在不同阶段开展生态补植复绿工作。四是对犯罪嫌疑人种植林木修复义务的设定、履行、监督与考察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严格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盗伐、滥伐、放火、失火等涉林犯罪案件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的补植修复义务。五是规定了激励惩罚机制、不捕说理机制、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等内容。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周正超是该修复工作机制的主要拟制者和重要推行者,他谈道:“修复工作机制是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总体背景和要求下建立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林犯罪案件中,处理好有效打击犯罪与促进生态修复的相互关系中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鉴于该修复工作机制的成功试点、运行以及起到的良好效果,2015年7月14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内江市打击涉林犯罪与生态资源修复“两结合”工作机制》,标志着该修复工作机制在全市正式推广实施。实施以来,全市涉林犯罪发案数明显减少,很好地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目前,该项创新工作已得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肯定,该修复工作机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全文转发。正义网、《民主法制周刊》、搜狐等媒体平台也作了宣传报道。重要规定条文摘录: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承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参照本《工作机制》开展种植林木修复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补植复绿修复义务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不履行补植复绿修复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已经将补植复绿义务履行完毕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九条:涉嫌盗伐林木罪的补植复绿义务按照盗伐树木株数的十倍栽种同种类的树苗。

第三十条: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补植复绿义务按照滥伐树木株数的五倍栽种同种类的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