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出台“33553”措施杜绝案件超期限审理

  
2016-06-21 10:23:47
     

本报讯(李芝军陈瑜曹丽)日前,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出台“33553”案件催办督办硬性措施,监管案件流程,督促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杜绝案件超期限审理。

针对案件久拖不决和超审限问题,该院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制定了“33553”硬性措施:规定受理立案后,立案部门3日内要将案件移送到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3日内,要将案件分发到承办法官手中办理;合议庭在开庭后至迟5日内进行合议,并在合议结果确定后至迟5日内,拟写裁判文书;应当履行裁判文书签发责任的责任人,3日内必须签发裁判文书。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按时限流转,不得延时、超时,如果违反,将按相关纪律和考核规定,追究相关环节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和承办法官的责任并处罚。

同时,该院还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3个月内必须审结,对当事人出于自愿申请调解需要给予调解期限的,必须经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6个月内必须审结,确需延长审限的,必须经分管领导严格把关。立案之日起审理天数超12个月的未结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向院长报告,杜绝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