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麻抄手”店侵权 店主赔了3500

  
2016-05-27 10:11:24
     

本报讯(苟兴全记者雍剑波)王华(化名)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昨(26)日,记者从广安市中院获悉,王华侵犯了原告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酌情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麻”二字的店面招牌。

据介绍,王华于2006年在广安主城区开了一家小吃店,经营抄手,并取名为“老麻抄手”,醒目地将其作为店面招牌悬挂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外,招牌的右下角有小号字体的“广安某分店”字样,因其风味独特,获得消费者认可。

2013年王华卷入一场侵权纠纷。在重庆经营餐饮店的蒋女士发现王华未经其授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为小吃店取名为“老麻抄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

原来,2011年蒋女士经“老麻”文字商标注册人关女士授权,获得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对“老麻”文字商标的独占实施许可,并有权就侵犯“老麻”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法规,王华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酌情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麻”二字的店面招牌。法官说法勿随意取店名当心侵权

广安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成代军介绍说,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店招、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件。

在本案中,王华将含有注册商标“老麻”二字的“老麻抄手”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服务(抄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侵犯了原告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也给经营者提了个醒,不要随意取店名,取名之前最好找工商部门核实商标注册情况,规范、合法使用店面招牌,避免让公众对产品或服务造成误解,卷入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