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6月实施

  
2016-04-14 09:58:04
     

洗车场应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6月实施

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昨(13)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发布,该《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办法》明确机动车清洗站在经营场所应明码标价,并且还对室内清洗站面积作了规定。

洗车场要过信誉考核关

《办法》要求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若违反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五类区域禁设洗车场

《办法》要求,洗车场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五类区域禁止设置洗车场: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办法还明确,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排污不达标最高罚5千

《办法》中明确机动车清洗站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并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同时,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若不按标准设置、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