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以转卖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他是消费者吗?

  
2023-05-30 11:27:5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购买商品后转手卖给他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三倍赔偿?近期,崇州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去年8月23日,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方某家电经营部购买空调一台,价格1750元。卖方当日便安排物流公司送货,次日早上8:00左右,杨某在试机的过程中,发现空调内机运行时噪音较大,杨某将情况告知卖方,卖方答复如有质量问题联系生产厂家解决。杨某便联系了空调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查后判断是内机蒸发器故障,但只愿意维修内机蒸发器,如需更换需联系卖方更换。可是卖方也不愿意更换。杨某遂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到崇州法院,请求判令卖方退一赔三,退还空调款,并赔偿购买空调价款的三倍。

经深入调查,法官发现杨某购买空调后,并没有自己使用,而是转售给他人,安装在某学校,自己只是吃差价的“中间商”。那么,杨某是消费者吗?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吗?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打消杨某过高期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某家电经营部为杨某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新空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杨某虽然不是“消费者”,法院仍维护了其作为“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出于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经营或者销售。

本案中,杨某购买空调,不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是以营利的目的将购买的空调又出售给他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卖方销售的空调有质量问题,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